(2016)内0826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与李爱平、柴二美、杨顺兵、叶润花、孙渊、陈耀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李爱平,柴二美,杨顺兵,叶润花,孙渊,陈耀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6民初8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负责人蒋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锦,该行职工。被告李爱平,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告柴二美,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告杨顺兵,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告叶润花,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告孙渊,男,1959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告陈耀仙,女,1960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李爱平、柴二美、杨顺兵、叶润花、孙渊、陈耀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吴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张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爱平、柴二美、杨顺兵、叶润花、孙渊、陈耀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诉称,2014年7月10日,被告李爱平、柴二美,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利息按年息12%计算,逾期利息按年息15.6%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此款由被告杨顺兵、叶润花、孙渊、陈耀仙提供担保,并签订了《中国邮政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合同》。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李爱平、柴二美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被告杨顺兵、叶润花、孙渊、陈耀仙对被告李爱平、柴二美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爱平、柴二美、杨顺兵、叶润花、孙渊、陈耀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爱平、柴二美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0日,被告李爱平、柴二美以购羊为由,向原告邮储银行借款8万元,并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年利率12%,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加收30%的罚息,即逾期利息的年利率为15.6%。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此款由被告杨顺兵、叶润花、孙渊、陈耀仙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邮政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在案证实,已经庭审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李爱平、柴二美、杨顺兵、叶润花、孙渊、陈耀仙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属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李爱平、柴二美未能依约清偿借款,属违约行为,对此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杨顺兵、叶润花、孙渊、陈耀仙作为借款的连带保证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借款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顺兵、叶润花、孙渊、陈耀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李爱平、柴二美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爱平、柴二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2015年7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率按年利率15.6%计算)。二、被告杨顺兵、叶润花、孙渊、陈耀仙对上述借款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爱平、柴二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李爱平、柴二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衡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