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7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李地与汪战仓、大荔县汇金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地,汪战仓,大荔县汇金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766-4号申请执行人李地。委托代理人刘鹏,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迪,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战仓。被执行人大荔县汇金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战仓,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地与被执行人汪战仓、大荔县汇金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732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土地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汪战仓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延路70号1幢20601号的房屋一套,上述房产的处置因申请执行人需与被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5732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旭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