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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马外力马德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外力,马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马外力,男,生于1967年,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德俊,男,生于1978年,甘肃省广河县。申请执行人马外力与被执行人马德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调查,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甘062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即2016年5月19日,马德俊已直接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并未将上诉状即时向本院转交或电话告知,马德俊亦未将其上诉事宜及上诉手续向本院转交,故根据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故该执行案件立案时,作为执行依据的(2016)甘062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案不符合执行条件,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马外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文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