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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利平与段建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平,段建雄,杨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939号申请执行人杨利平,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段建雄,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胜伟,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杨利平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23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段建雄、杨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段建雄、杨胜伟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利平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段建雄于2015年12月7日前支付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6000元于2016年1月7日前偿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申请人负担,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