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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郭一×与郭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一×,郭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809号申请执行人郭一×。法定代理人杨××(郭一×之母)。被执行人郭二×。申请执行人郭一×与被执行人郭二×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津0102执809号案件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8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