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郭一×与郭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一×,郭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809号申请执行人郭一×。法定代理人杨××(郭一×之母)。被执行人郭二×。申请执行人郭一×与被执行人郭二×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津0102执809号案件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8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