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明与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00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马玉春,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1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张晓峰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