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23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史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史黎清,胡建一,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3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中心28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84886161代表人:岑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史黎清,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建一,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溪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38259-7法定代表人:应文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史黎清、胡建一、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2016)浙0282民初20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暂不宜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62461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16690元、执行费35171.8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3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如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