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任爱雪与陈春燕、陈荣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春燕,任爱雪,陈荣弟,杨兰茶,尤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燕。委托代理人:包崇取,平阳县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爱雪。原审被告:陈荣弟。原审被告:杨兰茶。原审被告:尤广生。上诉人陈春燕为与被上诉人任爱雪以及原审被告陈荣弟、杨兰茶、尤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陈春燕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春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