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5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沙建平与施祥如、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建平,施祥如,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5051号原告沙建平。委托代理人刘国侦,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施祥如。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A04幢646、64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建平与被告施祥如、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建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沙建平申请撤诉,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沙建平负担。审 判 长 马 跃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刘雅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姚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