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李欢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李欢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601号罪犯何李欢,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李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0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狱执行刑罚。因罪犯何李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我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何李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李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嘉奖。罚金10000元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李欢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涉案非法所得未退赔,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建议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李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