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洪军与张夫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军,张夫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1629号原告李洪军,居民。被告张夫民,居民。李洪军与张夫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静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军、被告张夫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洪军诉称,2015年上半年,被告雇佣原告在工地从事消防安装工作,拖欠原告劳动报酬8530元,被告原先承诺2015年年底支付上述款项,但是并未实际履行。后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16年2月26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尽快支付,但至今未付。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8530元。被告张夫民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但因南海中学及乳山工地的工程款尚未支付,其无钱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从事消防安装工作,共计欠付原告劳务报酬8530元。2016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李红军捌仟伍佰叁拾元整(¥:8530.00)张健2016.2.26”。庭审中被告认可该欠条上载明的张健与其系同一人,原告对此也无异议。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务报酬,对于欠付的劳务报酬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张夫民欠付原告劳务报酬853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对于其所欠付的劳务报酬应当予以清偿。原告李洪军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劳务报酬853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夫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洪军劳务报酬85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夫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静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