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黄晓虎与刘栋、仇丽娟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虎,王济民,仇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10号原告:黄晓虎,男,汉族,1987年1月8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栋,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济民,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仇丽娟,女,汉族,1982年8月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黄晓虎诉被告刘栋、仇丽娟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晓虎在诉讼中于2016年0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晓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保全费3870元,合计9070元,由原告黄晓虎负担。审判长 陆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子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