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毛悦民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悦民,倪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971号申请执行人毛悦民,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倪传华,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毛悦民与倪传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倪传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倪传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倪传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瀚文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思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