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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466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中站区许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党 生审 判 员 梁 学 峰人民陪审员 田 培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皇甫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