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466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中站区许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党 生审 判 员 梁 学 峰人民陪审员 田 培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皇甫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