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朱丽元、赵彩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朱丽元,赵彩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142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负责人张伟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雨,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丽元。被告赵彩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朱丽元、赵彩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淑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起诉状副本、传票及相关材料,并由审判员肖淑红、人民陪审员蔡勇、蔡培建组成合议庭,后因故变更为由审判员肖淑红、人民陪审员蔡勇、周惠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委托代理人孙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丽元、赵彩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称:被告朱丽元于2013年8月23日向原告申领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一张并使用消费,但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被告赵彩虹作为配偶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朱丽元、赵彩虹归还原告透支本金49177.96元、利息(含复利、滞纳金)10927.45元(截至2015年11月26日,之后利息、复利、滞纳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主张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被告朱丽元、赵彩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丽元于2013年8月23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提出申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的申请,并申明本人已阅读了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信用协议的各项规则。该申请表所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载明: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下同),履行本协议;甲方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所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承担各类费用;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当期账单所载消费可享受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对帐单所载还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该申请表所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载明: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5元人民币。现因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确认,截至2015年11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49177.96元,欠息、及滞纳金合计10927.45元。另查明,被告朱丽元、赵彩虹于2000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欠款明细单、承诺函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朱丽元之间形成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应属有效民事合同关系。原、被告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自觉履行在形成合同关系过程中所做出的相关承诺,否则构成违约。朱丽元在享受到原告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相关费用。朱丽元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据领用合约相关规定,原告有权催收、追索欠款。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朱丽元、赵彩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赵彩虹就朱丽元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朱丽元、赵彩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朱丽元、赵彩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177.96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11月26日止的欠息及滞纳金10927.45元及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2元,由被告朱丽元、赵彩虹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肖淑红人民陪审员 蔡 勇人民陪审员 周惠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莉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