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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淼、四川恒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淼,四川恒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鑫,张维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陈淼,男,生于1971年6月8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恒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1单元6—6号,组织机构代码:56200454-8。法定代表人:张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鑫,男,生于1983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张维良,男,生于1984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陈淼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