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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行审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与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双喜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双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11行审204���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法定代表人戴钰虎。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双喜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章生友。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土罚[2015]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被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第1、3、4项内容及加处罚款1757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富土罚[2015]36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双喜村村民委员会未办理供地手续,于2012年10月占用富阳区湖源乡双喜村集体土地营建���居点,其占用土地面积为1181平方米,建筑面积5647平方米。经规划认定,被占用的土地确定在允许建设区范围内114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耕地103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09平方米;在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4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耕地。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五十九条之规定。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81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544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02平方米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四、罚款17577元。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8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第1、3、4项及加处罚款17577元的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富土罚[2015]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3项内容,由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富土罚[2015]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4项内容及加处罚款17577元,由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金大审 判 员  楼雁鸣代理审判员  许珊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刘珍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