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延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家发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将,谭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李延将,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被执行人谭家发,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澄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谭家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家发向申请执行人李延将支付借款本金45000元及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2月19日至还款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及执行受理费623元,但被执行人谭家发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延将与被执行人谭家发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谭家发在2016年10底之前还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延将,便案结事了。李延将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谭家发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晖审 判 员 张 锋审 判 员 郑蓓蓓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鲁啟福书 记 员 曾 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