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林绍真与钟锦龙、林立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绍真,钟锦龙,林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绍真,女,汉族,1948年3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委托代理人林伟东,男,汉族,1957年2月23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系再审申请人林绍真胞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钟锦龙,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原审被告林立文,男,汉族,1974年7月31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再审申请人林绍真与被申请人钟锦龙、原审被告林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汕龙法民一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林绍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两处错误。一、钟锦龙在办理房产他项登记时作假,林绍真已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林立文的代理行为有效是错误的。林绍真提供的公证书在开庭出示时,钟锦龙认为无法确认。涉案房产只能向银行以及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林绍真从未追认过林立文的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林立文在委托钟锦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钟锦龙擅自私刻校正章,然后在公证书上“向国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旁边写上“个人”,然后再盖上校正章。二、法院认定本案欠款,缺乏事实依据。根据钟锦龙在庭审中的陈述,336万元是分十几次交给林立文的,每天一次,每次三十万现金。这从日常常理上说不通,也没有资金来源的依据。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但钟锦龙居住在金平区,本案应由金平区法院审理。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被申请人钟锦龙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林绍真主张本案的借款事实缺乏依据,但钟锦龙在原审时已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涉案抵押房产《他项权证》以及涉案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原审被告林立文也承认在《抵押借款合同》、收款收据上签名捺印,上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借款的事实。钟锦龙持有涉案抵押房产《房地产权证》和《他项权证》的原件,林绍真再审时主张钟锦龙在办理房产他项登记时作假,其主张只有其单方陈述,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林绍真在一审审理期间未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其在再审中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本院不予审查。原审法院依据案件证据作出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林绍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铿审判员 辜昭宏审判员 林思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远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