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河北高博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高博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民催1号申请人河北高博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法定代表人杨超凡,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河北高博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以下票据无效:票号:31300051/39294658,出票人全称:献县祥雷建材租赁站,出票人账号:54×××06,付款行全称: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收款人全称:献县西城玛钢厂,收款人账号:50×××23,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献县支行北环分理处,汇票金额十万元整,出票日期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汇票到期日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高博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高博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立正审判员 李瑞章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