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2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彩云与上海朗吟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云,上海朗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2710号之一原告陈彩云,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上海朗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I区231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31229949-4。法定代表人徐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云与被告上海朗吟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彩云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彩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彩云负担。审 判 员 陈惠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俊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