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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德喜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终62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金城办双楼村一组,2014年12月12日因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黄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辩护人霍某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常某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陕0632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陵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黄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建理审 判 员  梁 懿代理审判员  贾玉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