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茂军上诉李振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茂军,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经济合作社,李振田,李春香,李岳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1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茂军,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亮,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法定代表人李占宗,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宏伟,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雷,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法定代表人侯秀岭,社长。委托代理人赵宏伟,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雷,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田,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建泽,北京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春香,女,1959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海阳,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岳顺,男,1964年3月1日出生,依思蒙沙(北京)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志平,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茂军、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李振田、原审第三人李春香、原审第三人李岳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3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茂军、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经济合作社以各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茂军、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经济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茂军、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经济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6870元,由李茂军负担175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由李振田负担5112元(已交纳);公告费390元,由李春香、李岳顺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李茂军上诉部分1758元,减半收取879元,由李茂军负担(已交纳);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村民委员会上诉部分6870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经济合作社上诉部分6870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二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公告费200元,由李茂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巩旭红代理审判员 李晓波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