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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崇州市蜀兴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谢波、谢敏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州市蜀兴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谢波,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崇州市蜀兴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址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波,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3月23日,现住址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谢敏,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6月6日,现住址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崇州市蜀兴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波、谢敏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崇州市蜀兴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波、谢敏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申请人20000元。二、终结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