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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于春芳与孙为民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芳,孙为民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868号原告于春芳,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孙为民,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芳诉被告孙为民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春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春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于春芳承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