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于春芳与孙为民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芳,孙为民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868号原告于春芳,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孙为民,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芳诉被告孙为民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春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春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于春芳承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