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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661号原告刘某某,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霍文辉。被告赵某某,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