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661号原告刘某某,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霍文辉。被告赵某某,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