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陶玉水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玉水,刘利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6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玉水,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栋,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利鸿,男,1968年3月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陶玉水因与被申请人刘利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3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玉水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提交的借条系伪造的、虚假的,被申请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申请人已经偿还了一部分借款,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改判。刘利鸿答辩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亦未怠于行使权利,因此陶玉水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陶玉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玉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