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俞平、绍兴惠源纺织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俞平,绍兴惠源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林渭冲,孙素琴,黄晔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长伟。被执行人俞平,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绍兴惠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轻纺原料市场D8(13)号。法定代表人:俞平。被执行人绍兴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江南世界风情街**单元B-333。法定代表人:林渭冲。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号惠风和畅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金其。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三江路。法定代表人:黄晔锋。被执行人林渭冲,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孙素琴,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唐皇苑南区*****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3********。被执行人黄晔锋,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玫瑰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2********。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俞平、绍兴惠源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赢造建设工程���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林渭冲、孙素琴、黄晔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俞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支付该款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按月利率18.3‰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14年4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绍兴惠源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林渭冲、孙素琴、黄晔锋对被告俞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下落。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查询房产、国土等部门,未发现其名下房产、土地等信息。此外,也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22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