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李远征、陶迎妹与吴海栋、杨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征,陶迎妹,吴海栋,杨梅,阜阳市万联教育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602号原告:李远征,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告:陶迎妹,女,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吴海栋,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被羁押在濉溪县看守所。被告:杨梅,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阜阳市万联教育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袁贺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征、陶迎妹与被告吴海栋、杨梅、阜阳市万联教育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征、陶迎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远征、陶迎妹负担。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汉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