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江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江林,江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黄江林,男,194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现住江安县。被执行人江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家华,经理。本院在执行黄江林申请执行江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5)江安民初字第1085号]一案中,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江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江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已关闭无人上班。申请人要求办理产权证,经查该证已办理在黄江林户头上,但因未缴纳相关税费,故不能将证交付与黄江林。黄江林表明若今年年底还找不到江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己愿意垫交相关费用,以后依法进行追偿,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伟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