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谷庆荣、李福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庆荣,李福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谷庆荣,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福常,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谷庆荣与被执行人李福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李福常于2014年7月18日开始,每月向原告谷庆荣还款2000元,直到还清52800元为止。二、原告谷庆荣自愿放弃保证人刘朝海、李会的担保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7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新伟审 判 员 王怀宇人民陪审员 苗培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