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896号原告石家庄市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华夏家园。法定代表人赵志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保利,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玲,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丹。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丽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