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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6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铁军与株洲市神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新建、向海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铁军,株洲市神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新建,向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616-1号申请执行人黄铁军,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劲松,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株洲市神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平东路218号长江中央商务大厦A座728号。法定代表人易新建,董事长。被执行人易新建,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向海洋,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申请执行人黄铁军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神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新建、向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铁军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受理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株洲市神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新建、向海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株洲市神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新建、向海洋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1.缴纳案款本金530000元;2.案件诉讼费2200元,申请执行费7744元(迟延履行金暂未计算)。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的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人海审 判 员  许艳红审 判 员  吕军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