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五洲联合跆拳道学校与宋国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五洲联合跆拳道学校,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五洲联合跆拳道学校,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街24号。负责人田硕,校长。被执行人宋国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五洲联合跆拳道学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06)里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先后划拔了被执行人宋国强银行存款167698元,含执行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五洲联合跆拳道学校同意终结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6)里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6)里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振宇代理审判员 孙大锐人民陪审员 历 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茜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