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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4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北京长安乐器有限公司上诉北京福韵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长安乐器有限公司,北京福韵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长安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村。法定代表人马雪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福韵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曹村村委会南500米。法定代表人李宝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亚娟,女,1979年4月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长安乐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乐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福韵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韵国际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4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晓莉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文彪、法官许晓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长安乐器公司上诉主张未收到一审法院开庭传票,一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作出缺席审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查,一审卷宗中并无一审法院向长安乐器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的相关材料。一审法院未向长安乐器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即缺席审理,属于违法缺席判决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40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北京长安乐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代理审判员  许晓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