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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秀菊诉李大金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菊,李大金,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菊,生于1963年,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李大金,生于1975年,住成都市彭州市。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王秀菊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61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大金、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大金、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