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欧美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奉化市兴明德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竺宏周,江亚儿,邬志昂,董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8430960-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935号。代表人王碧海,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407635-0),住所地奉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津路8号。法定代表人竺宏周,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欧美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1656-6),住所地奉化市溪口镇公棠村。法定代表人竺宏周,总经理。被执行人奉化市兴明德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6722-9),住所地奉化市溪口镇中兴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竺震周,总经理。被执行人竺宏周,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宁波���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欧美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奉化市。被执行人江亚儿,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宁波欧美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住奉化市。被执行人邬志昂,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住奉化市。被执行人董筱萍,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2145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欧美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奉化市兴明德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竺宏周、江亚儿、邬志昂、董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欧美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奉化市兴明德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竺宏周、江亚��、邬志昂、董筱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执行款34490504.37元及利息。执行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欧美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口镇公棠东路2号的房产,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市经济开发区龙津路8号的房产,但短期内均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欧美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奉化市兴明德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竺宏周、江亚儿、邬志昂、董筱萍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