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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永超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654号罪犯李永超,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1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4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1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李永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李永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永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国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