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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5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才文与汪进,廖万疆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文,汪进,廖万疆,重庆骏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初5734号原告张才文,男,汉族,1972年7月出生,上海安能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进,男,汉族,1985年10月出生,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廖万疆,男,汉族,1986年11月出生,无业,住九龙坡区。被告重庆骏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关坝镇兴隆街198号412室,组织机构代码08307511-1。法定代表人罗跃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天鹏,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重庆骏泰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张才文诉被告汪进、被告廖万疆、被告重庆骏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泰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贵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才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汪进、被告廖万疆、被告骏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天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才文诉称:2015年9月30日,原告张才文在位于南岸区茶园新区的安能物流公司卸货,当张才文在渝B90G**号货车上验货时,驾驶员汪进未注意到车厢内有人,突然驾驶该车,导致张才文由于惯性从车厢内摔下受伤。经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诊断,张才文左侧尺骨桡骨远端骨折。渝B90G**号货车实际车主为廖万疆,挂靠在骏泰公司名下。张才文就赔偿事宜经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张才文残疾赔偿金210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4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护理费37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30元,共计44297元。被告汪进辩称:对原告因受伤产生的损失44297元无异议。原告当时正在装货,而非卸货。损失是由原告自己造成的,所以被告汪进不同意赔偿。被告廖万疆的答辩意见与被告汪进一致。被告骏泰公司:渝B90G**号货车的实际车主是廖万疆,该车挂靠在骏泰公司名下,如果被告需要承担责任则由汪进承担。其他答辩意见与被告汪进一致。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才文是上海安能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岸区集运中心做搬运工。被告汪进系廖万疆聘请的驾驶员,驾驶廖万疆实际所有的渝B90G**号轻型箱式货车,该车挂靠在骏泰公司名下。2015年9月30日,汪进驾驶渝B90G**号货车为上海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运货,张才文等人负责装货。在将小件货物装车后,有一大件货物需用叉车装进。当时货车车厢后门抵近台阶,汪进遂将货车发动并前行数米,以便叉车从货车后门将货物装进。在货车移动前,张才文从货车后门进去;在货车突然前行时,张才文从车上摔下,倒地受伤。庭审时,被告廖万疆举示了视频一份。视频显示,汪进在进入驾驶室之前往货车敞开的车厢里看了一下,并朝车厢里指了两下,似乎在向张才文等人交代什么,但庭审时张才文和汪进均陈述,当时汪进并未说什么。在汪进走向驾驶室时,张才文就在近旁,能够看见汪进朝驾驶室走去。渝B90G**号货车厢体前面封闭,不能透过车厢看到货车后方。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视频截图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存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才文系在汪进驾驶的货车上摔下受伤的。根据廖万疆举示的视频,汪进在进入驾驶室之前已朝货车车厢里看了一下,根据当时的情景能够确定车厢内无人。而渝B90G**号货车系箱式货车,箱体前面封闭,不能透过箱体看到货车后方,因此,汪进在进入驾驶室之后无法看到张才文进入到车厢内。因此,被告汪进对张才文从车上摔下受伤并无过错,故本院对于张才文请求三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才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才文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贵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