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民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敏申请宣告于素美死亡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刘敏,女,1977年6月5日生,汉族。申请人刘敏申请宣告于素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敏诉称:2008年2月1日,被申请人于素美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回,经报警寻找至今音信全无,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于素美死亡。经查:被申请人于素美,女,1953年5月29日生,汉族,系申请人刘敏的母亲。于素美自2008年2月起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2日发出寻找于素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于素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于素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于素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郑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秦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