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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屈烽与何应碧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烽,何应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579号原告屈烽,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陕西省。委托代理人张增曦,系神木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何应碧,女,196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陕西省。原告屈烽与被告何应碧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烽撤回对被告何应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屈烽负担。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