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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继东,王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东,王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173号原告:刘继东,现住榆树市。被告:王辉,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刘继东与被告王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继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盛世家园工地干活(从事技术员工作)。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70000元,2015年6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并承诺2015年12月末给付原告,但被告并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资款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辉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王辉承包榆树市盛世家园建设工程,原告刘继东在该工地从事技术员工作。工程结束后经原、被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70000元,2015年6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并约定:此款用东方雅苑6#楼工程款在本小区开车库一套,差价多退少补。但被告至今并未给付原告工资款,也未给原告车库。现原告为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资款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王辉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款,应及时给付,其不予给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由于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本院对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保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辉给付原告刘继东工资款7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继东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