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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宝夫与王凤格、鞠玉洁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夫,王凤格,鞠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47号之一原告:刘宝夫。被告:王凤格。被告:鞠玉洁。本院作出的(2016)鲁1402民初34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该案件经审理本院下达了(2016)鲁14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鞠玉洁的诉讼请求。现被告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部分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鞠玉洁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