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5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艳成与于昌生的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成,于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成,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申请执行人于昌生,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王艳成与被执行人于昌生的人格权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艳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云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贺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