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黄某平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2执24号移送单位本院审判庭。被执行人黄某平,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平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缴交罚金1.5万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19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某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罚金1.5万元。期届,被执行人黄某平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某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黄某平名下有址于汕头市濠江区岗背村内全座1/2南畔(权证号列0120480,房产面积89.78平方米)的房地产,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地产。经向汕头市房地产档案室、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及通过法院执行业务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某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平上述房地产目前无法处置,且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