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焦某甲、焦某乙、焦某丙、焦某丁、焦某戊与焦某己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淑贞焦某甲,焦恒泰焦某乙,焦仁泰焦某丙,焦淑兰焦某丁,焦新华焦某戊,焦兰花焦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92-1号申请执行人焦某甲申请执行人焦某乙申请执行人焦某丙申请执行人焦某。申请执行人焦某戊被执行人焦某己申请执行人焦某甲、焦某乙、焦某丙、焦某丁、焦某戊与被执行人焦某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七民初字第1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焦某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某甲、焦某乙、焦某丙、焦某丁、焦某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所判房屋,房屋的租户同意向申请执行人缴纳房租,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七民初字第100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桑 涛执行员 梁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艺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