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文波与灯塔市西马峰镇东马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波,灯塔市西马峰镇东马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8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波。被执行人:灯塔市西马峰镇东马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秀峰。本院在执行王文波与灯塔市西马峰镇东马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灯塔市西马峰镇东马峰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王文波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金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