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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元昌、叶金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元昌,叶金莲,徐斌,高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703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徐元昌。被执行人叶金莲。被执行人徐斌。被执行人高岚。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元昌、叶金莲、徐斌、高岚(2016)浙0803执70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房产暂不能处置,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98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703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