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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夏利明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利明,北京景瑞永康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夏利明,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景瑞永康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冰,总经理。夏利明与北京景瑞永康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瑞服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夏利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景瑞服装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工资等34233.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景瑞服装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景瑞服装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及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景瑞服装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及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夏利明申请执行的案款34233.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民终83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助理审判员  马元凯助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学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