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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玉宁与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宁,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宁。委托代理人冯建欣,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超,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鹏。原告王玉宁与被告魏红、王鹏、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6213号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鹏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鹏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申请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13212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钟亮审判员  王 岩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韩佳炜 百度搜索“”